“大股东张江集团正在研究与转持相关的一些问题。” 张江高科董秘周丽辉告诉记者。
国有股转持政策出台后,力合股份(000532)首家提出异议,之后表面上并无更多人响应。平静之下,记者采访却发现多家涉及PE业务的上市公司均陷入不安。
类力合股份案例不在少数,这包括已经PE项目已经上市的公司,也包括已经上市在望的创业板拟上市公司。
电广传媒、鲁信高新、大众公用、张江高科等数十家上市公司都将因为持有创投股权而遭遇“转持”义务。
如何补偿投资者
“如果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被划转,而没有补偿机制就违宪了。”上海某券商投行总经理认为。
事实上,6月19日出台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含有补偿条款。其第九条,“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
但问题是,如何补偿,标准是什么?如果“各股东一致意见”不存在,股东大会未予通过,又该如何进行转持?
“即便有补偿规定,但是,采用什么样的补偿标准也是个问题,是按照净资产,持股成本,还是市盈率?都不知道,现在只能等政策。”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向记者表示。
“混合所有制是经济学家提出的概念,宪法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界定,只有控股、参股的区分。”宋一欣补充说,“现在混合所有制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常见的企业形式。”
另外,宋一欣表示,“转持是一个政策规定,不是一个法律问题。问题是,政策的施行更应该注重公平。”
如果是上市公司层面履行了国有股转持义务,那么因“转持”造成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下降以及引发的股票价格下跌,这些连锁的利益受损,该不该补偿、由谁来补偿,该怎么补偿?
以力合股份为例,力合股份持股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而后者又持有 拓邦电子361.6万股,该笔股份被明文列入财政部下发的转持义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