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年来,学术界没有比剽窃更出名、更杀人的丑闻了。就在这个风头上,冒出了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剽窃”别人千余字的“丑闻”。这样一篇文章,在国内先是出现在“中华特产网”上,再被“全球特产”网转载,都是与艺术无关的网站。时间是2006年。2009年底,侵权三年之后,号称被侵权的黄先生,把范迪安告到了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对于这样一件扑朔迷离的案件,我有以下不明:
1.彼范迪安是此范迪安吗?
侵权文章《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署名“文章作者:范迪安”。由于据说这一文章与萧先生雕刻艺术展相关文章在一起发出,人们有理由相信,他们是一体的或具有密切关联度。但是,这与我们当前的习惯做法依然有差异:在作者署名的时候,几乎无一例外地会署上作者单位,尤其是对著名人物。但是,网站疑问文章没有出现“中国美术馆馆长”、“著名美术评论家”这些当代媒体绝不会放过的称号,这不合常情。
如此,就出现了这样一个疑问:文章作者“范迪安”,是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吗?
2.从法律角度讲,能够证明网站侵权文章是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写作发表的吗?
被侵权,可以义愤、交涉、起诉,这是公民的法定权利,这样做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从符合人之常情的反映到诉诸法律,中间还有很大的距离。这不以感情为依据。法庭在审理案件、作出判断、得出定论时,需要查明一系列的环节。比如,有什么证据证明,此文确是公众熟知的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创作、发表,最初发于何处,如何上传到网络、在被原作者取证并公证的网站上挂两年的呢?在这一系列问题中,有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原来用于作品展展板上,与发表在公开出版物上,法律责任不一样;由他自己上传到网上,与由别人上传到网上不一样;发表于国内著名网站还是不知名网站、政府网站还是商业网站,法律责任也不一样。凡此等等,无论由谁来举证,都会成为困扰法庭和原被告的难题。如果证据不足,这就是一个让法庭作难的、没法判的官司。结果很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决定了案件的命运。
3.这件事是否一定要诉诸法律?
据媒体报道,原告在接受北京媒体访问时称,“他只是希望范迪安能够向他道歉,而对方总是放不下架子,所以自己只能诉诸法律。黄以明介绍说,此次立案对他意义重大,而且这次也只是一个开始。黄以明在诉讼中要求范迪安、萧长正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费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