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些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已经对这些领域乃至我国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构成了严峻的威胁和挑战。
当前,我国一些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已经对这些领域乃至我国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构成了严峻的威胁和挑战。因此,中央决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十分必要及时的。要有效治理商业贿赂,必须坚持刑事、行政和民事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这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各签约国提出的原则要求。
在治理商业贿赂行为上,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均重刑事而轻行政和民事。特别是在打击行贿行为上,刑事难重,行政和民事更轻。此外,我国各种法律法规在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经济处罚时,基本上是以贿赂数额作为基数。这种对于贿赂腐败行为的认知是非常偏颇的。有鉴于此,打击的最终结果就是使行贿行为在经济利益上极为有利可图。因此,执法结果非但没有遏制行贿动机,反而纵容了行贿行为,刺激了行贿的动机。如此下去,治理商业贿赂目标远矣。
由于商业贿赂的核心动机是谋取利益,所以遏制商业贿赂动机最有效的途径就是从经济上使贿赂行为得不偿失,而使其经济上得不偿失的手段有很多。表面看,刑事、行政、民事手段都可以给贿赂者施加经济成本,但最直接的还是行政和民事手段,以及在刑事惩处中加大经济惩罚力度。
按照上述思路设计出科学的法律制度的前提是要对贿赂行为做严谨的经济分析,而不是抽象的道德或政治评判。贿赂者心中的基本逻辑是“献出一只鸡换回一头牛”。一些贿赂腐败案例,特别是分析建筑工程领域的案例表明,行贿者往往只拿出贿赂总收益中不到5%的好处用来行贿,其余95%以上的好处都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显然,单纯以贿赂数额来进行经济处罚是远远不够的。另外,由于贿赂行为难以发现,被查处的可能性往往比较小,因此,从经济上要给行贿者以足够处罚,就应该是以其行贿得到的总好处为基数,予以数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