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以"涉嫌诽谤罪"对朱文娜进行拘传,未果。朱文娜说:"到西丰采访是我的职务行为,由此引发的问题报社正在处理。"(1月7日《中国青年报》)
又是一起莫名其妙的警察侦办"诽谤案",诽谤案不属于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公安机关不能跨地域拘传人,这些警察都都,可是却的的确确发生了,难道真是办案的警察不懂法吗?老实说,作为警察中的一员,每次看到同行出现在侦办"诽谤案"的现场,总感觉有些不自在,警察是执法者,他们的执法行为绝对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但是因为有了一些看不见的人为因素,使得警察被推到了"诽谤案"侦办的怪圈中。
我们都知道,《宪法》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利不容他人侵犯,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群众,在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保证自己的人格尊严不被诽谤上,要求都是一样的,所受到的法律待遇也是一样。在这起案件中,受处分的当事人身为基层领导干部,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根据《刑法》第246条之规定,已经构成诽谤罪,依法受到处理并且接受党纪政纪的处理,从法律角度上讲没有任何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