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一座很有敦实感的大楼,在3月23日晚完成了一个历史性的动作:撤下了“交通部”的牌匾,悄然挂上了“交通运输部”白底黑字的大牌子。 低调挂牌源于“三定方案”还没有出台和许多立法、执法模糊点需要澄清。一些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这样解释挂牌缘何如此低调。 交通运输部是在整合了原交通部、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原国家邮政局以及原建设部的城市客运职能上组建的。 “管理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的行政权高度集中,必然存在与遗留下来的法律制度不协调的问题。”一直在担任着原交通部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张柱庭教授说,大交通制给大交通法治带来了新鲜活水,人们期待,多年来存在于几种运输方式中制度不统一、职能交叉等矛盾可以由此化解。
“大交通”存在法律模糊点
“人类的4个基本需求,衣食住都能统一法律规范,惟有‘行’形成了道路、城市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铁路、水路、航空五类不同的法律制度,甚至在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上也有差异。”张柱庭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部门分治、部门立法,而乘客、货主只能学了地上的再学天上的规则。 张柱庭例举旅客在运输中出现伤亡事故的赔偿问题,来说明“大交通”在法律上存在的模糊之处。在目前的铁路、水路、航空方面的法律中,都规定了“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而道路运输法规上规定“参照水路运输的规定”进行赔偿;城市出租车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的规章上甚至没有赔偿的规定。在赔偿额度上,已有的规定也从4万元到36万元不等,这给多式联运的开展带来障碍。法律界早就呼吁应当建立不同运输方式下统一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因为既然都是人的伤亡,就应以“人命”的价值为基点进行赔偿,而与交通运输方式没有多大关系。 在客票方面,海商法规定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出票合同就成立;民用航空法则规定,客票仅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不是合同;道路运输和城市出租车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的客票算不算合同,只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认定。
多头多层执法致力量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