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刑事法前沿暨刑事诉讼法修改共识问题研讨会”
“第五届刑事法前沿暨刑事诉讼法修改共识问题研讨会”日前在京举行。来自全国的8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一、刑法理论前沿问题
有学者提出,应在刑事政策尤其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视野之下,考虑我国将来可能会展开的刑法改革,应该在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对刑法进行改革。刑法改革除表现为立法的刑法修改外,还表现为司法体制的改革。严打刑事政策具有局限性,应该加以调整,调整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轻罪政策和重罪政策的统一,是立法政策和司法政策的统一。刑法改革的重点首先是刑法总则制度的改革,而刑法总则制度修改的重点又是刑罚制度的改革,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刑罚轻缓化和非监禁化。
有学者针对我国刑法结构问题,提出我国的刑法典应当从小刑法典发展到大刑法典。一方面,应把治安处罚、劳动教养以及其他现存的很不规范的针对未成年人,吸毒、嫖娼人员等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作为保安处分纳入一个统一的刑法典,以避免执法的冲突;另一方面,刑事立法也应当从单轨制走向双轨制,对大量的附属刑法、大量的行政法规中的犯罪,可以考虑单独立法,而不应都通过统一的刑法典来规定。
犯罪论体系的重构与创新是会议讨论的热点问题。有学者提出,我国的犯罪构成和德日的犯罪论体系、英美的犯罪成立体系相比较,入罪的条件相当,只是在出罪的条件上有相当大的差别,即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没有出罪的要件,但在入罪方面条件大体相当。这种情况下,保存、引进还是重构目前的犯罪论体系,需要以某种价值追求作为判断的标准:一是法律运行的安全性问题;二是可操作性问题。
二、刑法实践
量刑规范化是刑法理论与实务界近年来集中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法学界比较重视定罪方面的研究,而量刑问题关注相对较少,问题比较突出。量刑规范化应解决量刑规范的基准问题、完善法定刑问题、量刑情节的功能问题、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规范结合问题、立法与司法的结合问题。有学者认为除了罪对刑的正向制约关系,即“刑从罪生、刑足制罪”的关系之外,还存在刑罚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的反向制约关系。有学者研究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的相冲突时的适用问题,认为刑法典中绝大多数的特别法的法定刑都要比普通法重一些,一般情况下两者不会冲突,但也存在一些特别法的法定刑比普通法的法定刑更轻的情况。这种情形若适用普通法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