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招商引资,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外商(指县外所有客商,以下简称外商)以独资经营、合资经营、来料来样加工、补偿贸易、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来我县投资兴业。 第三条 县外工作回归创业人员,县内重点骨干企业扩张,视同外商,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予以优惠。 第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返还。 (一) 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实行"退二返三"。新办生产加工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退还全部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第3年返还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的60%。 (二)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1年全额返还工商税县级分享部分;第2年返还工商税县级分享部分的50%;第3年返还工商税县级分享部分的30%。 (三) 引进优良种苗、种畜在县内种植、养殖,并出口创汇的农业开发项目,自受益之日起,实行先征后返,连续3年返还50%的农业特产税。 第六条 减免外商缴纳县内的各项规费。 (一) 投资新办生产、加工性企业的,连续3年自投产之日起,免收县级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一切行政事业性规费。 (二) 投资新办教育、卫生、体育、市政府基础设施、市场开发等第三产业项目的,2年内免年县级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一切行政事业性规费,从第3年起,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按县定最低标准的50%收取。 (三) 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实行一票管全年,并逐步由县政务公开服务中心一站式统一收取,然后分解到相关执收部门。政务中心一站式收取后,企业不再直接同执收部门发生规费缴征关系。 第七条 外商投资新办企业,优先保证用水、用电和通信畅通。根据用电需要,可以架设专线。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充分享有劳动、人事自主权。 (一) 基建项目由其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需要招投标的,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二) 自主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组织。 (三) 企业管理人员、劳动用工由外商自主确定,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积极配合,县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外商劳动用工和聘用管理人员。 第九条 保护外商人身、财产安全。 (一) 充分尊重外商个人生活习惯,县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查房、查夜为名,侵犯其人身权利,不得以各种名义对外商进行现场罚款。 (二) 对企业法人代表需要实行司法限制的,必须事前报县分管领导批准。外商人身、财产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政府部门必须从严、从重、从快予以查处。 (三) 外来车辆违规只纠章不罚款。 第十条 为外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一) 外商投资项目申报、立项、登记、办证、年审、年检等,由县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实行"前置性""一站式"办理,无特殊情况必须在5日内办完县内一切手续。也可采取"先上车,后买票"的后置性审批办法办理。 (二) 对外商企业实行综合管理,严禁法令规定之外的各种检查,严禁向外商企业"吃拿卡要"和各种拉赞助的行为,一经举报或发现,严肃查处。 (三) 外商投诉事宜由县环境整治办公室负责处理,对一般性投诉必须在1周内将处理意见答复给投诉人。 (四) 外商家属就业、子女入学、购车、购房、购物等,与隽水城区居民一视同仁。 第十一条 提高外商社会政治地位。 (一) 凡在通城境内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外商,由县政府授予"通城县荣誉公民"称号。 (二) 外商充分享有各项民主权利,在入党晋级、评先表模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名额安排上,与县内企业家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放活管理、经营、技术人才。 (一) 外商在县外招聘的管理、经营、技术人才,纳入县内专业人才统一管理,实行选拔任用、入党提干、工资晋升、职称评聘同等对待。 (二) 外商招聘的人才要求来通城落户、暂住或申请调入工作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只收工本费。 (三) 外商聘请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其企业工作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无条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重奖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一) 引进生产、加工企业的有偿资金,发挥效益后,按引资额的1%给予奖励;无偿资金按10%给予奖励。 (二) 职能部门、职务人员向上争取政策外的项目有偿资金,按0.5%给予奖励,无偿资金按1%给予奖励;非职能部门、非职务人员向上争取的项目和有偿资金,按1%给予奖励,无偿资金按10%给予奖励。 (三) 招商引资涉及到的奖励资金,有受益单位负责兑现,企业单位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一) 乡镇和部门招商实行谁招商,谁管理,谁受益。新办企业按现行税制政策,新增税收县级分享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招商单位。 (二) 现有企业扩张发展,以2002年为基数,新增税收的县级分享部分,按隶属关系3年内全额返还。 (三) 乡镇新引进项目,不论在县内任何区域,均纳入乡镇考核范畴。对乡镇新上的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和效益高低,隶属关系概不改变。 (四) 每年县下达给乡镇与县直部门的负责目标按超、欠任务给予相应的奖惩兑现。 第十五条 在具体招商引资工作中,如县外客商另有特别的要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尽可能给予更多优惠。 第十六条 原有关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