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金融海啸余波未平,中国的商业银行们正掀起服务收费的又一次浪潮。有人说这是银行卡免费时代的终结,因为全国性商业银行中最后一张提供免费服务的银行卡将从10月8日起开始收费。也有人说这是新的银行卡交费时代的开始,因为此前一直免费提供的信用卡短信服务早已从9月1日起被一家银行“升级”为有偿服务。其实区别并不大,无非是在银行和储户的利益天平上,指针更加偏向银行而已。
银行服务收费不是自今日始,当初商业银行纷纷开始对小额账户收取管理费的时候,他们给出的理由是大量小额账户占用资源,影响银行的经营效率。而此次一些银行对于自己收费涨价的动机解释是,为了向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14家上市银行公布的上半年财务报表却显示,上半年中间业务收入大幅增长,银行卡手续费收入是最重要的来源之一。后者在前者中的占比普遍高于20%,最高比例超过30%。在这个不耻于言利的时代,幻想着再以空洞说辞来愚民,既不道德亦不现实。
收费并不是一个不能讨论的问题。在信用卡的两边,银行与客户是债权与债务关系,收取银行卡服务费似乎无可指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的项目和标准可以随意自定。更为重要的是,以借记卡为标志的储蓄关系表现为另一种完全相反的情形。在这里,储户是债权人,而银行是债务人。银行向储户借贷却要向债主收取服务费,这多少显得有些荒谬。它从利差中赚得的利润不仅偿还了它的付出,而且大有盈余。在这种情况下再向储户收费,只能理解为不当得利。正因为银行既借又贷,收费的情形和标准可能比较复杂,因此需要以科学完备的法规来进行规范。
2003年底修改通过的《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此前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却规定,对于银行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有律师指出,这一“放任”的暂行办法与《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存在明显冲突,应当废止或修改。但是,商业银行自行决定大多数服务价格的该《办法》,至今仍在暂行,并成为收费升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