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伴随着物价的飞涨和收入的相对缓慢增长,调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日渐高涨,更有好事者提议将个税起征点调整至5000元。这是继2007年底以来的第二波调高个税起征点的浪潮。第一波浪潮的直接产物是2008年初税法的修订和2008年3月1日以来的个税起征点调高至2000元;第二波调高个税起征点的浪潮会导致个人所得税法的重新修订和个税起征点最终调高至5000元吗?而一旦调整到5000元,将会对社会经济产生怎样的影响?这都有待于理性的考证。乍一看,个税起征点调高的提议对国人来说无疑是有利的一种调整。然而,笔者认为,个税起征点应否调整、调整幅度等问题必须结合福利分析框架和社会经济形势加以综合分析。
一般来说,个税起征点的调高将会通过收入效应、货币效应、分配效应等影响居民的福利。一个十分明显的事实是,个税起征点的调高,将导致大部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从而引致居民购买能力的增强,带动居民的福利水平的提高,这是个税起征点调高所带来的显性效果。然而,个税起征点的调高也会相应地带来一些隐性的效果。首先,个税起征点的调高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将导致在社会既定生产能力和社会总产品供给既定条件下社会总需求的增加,这一增加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将产生不同的结果:在经济过冷或者经济平稳发展的条件下,社会总需求的增加将引导社会总供求的调整和平衡,从而保证经济的稳定增长;而在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的条件下,社会总需求的增加无疑雪上加霜,将会诱致社会总供求的进一步不平衡,从而使社会面临更大的通胀压力,居民因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带来的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将会因为货币效应的产生而被部分削减,从而部分降低居民福利;其次,个税起征点的调高也会通过分配效应导致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取累进税率制,收入越高则相应对应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率,因此,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后收入绝对值增加较多的部分人群将是收入处于较高层次的居民,而低收入人群及中低收入人群因个税起征点调高带来的收入增加绝对值相对较少,这无疑将导致社会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并且,收入绝对值的增加并不意味着福利水平的绝对提高,这可以通过考察各部分人群在社会总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来得到,笔者认为,一个人从收入中得到福利水平并不完全取决于收入的绝对值,而真正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其收入在整个社会中的相对位置。因此,考察各部分人群在社会总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将更具价值。考察与调高个税起征点无关的低收入人群的税后可支配收入在社会总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我们可以发现这一比重是绝对下降的,从而该部分人群的福利损失是绝对的;高收入人群虽然获得了较大的收入增加值,然而由于其收入基数较大,调高个税起征点后期可支配收入的占比将是下降的,福利损失也是绝对的;而中低收入人群、中高收入人群的占比变化将依赖于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幅度。在上边的分析中,明显将国家排出在福利分析框架之外,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在于个税起征点的调高,国家获得的个人所得税总额肯定是降低的,因而福利水平也肯定是下降的。笔者认为,一项社会政策行为只有在其社会福利的显性效果和隐性效果的总和大于调整之前,这一调整才是合理的。当然,即便是调整后的效果大于调整之前,这种调整也未必是一种帕雷托改进,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卡尔多补偿进行社会福利的转移,其中只需确保进行补偿的部分福利大于转移过程中形成的奥肯漏斗效应即可。因此,从福利分析的框架来看,个税起征点的调高及调整幅度必须对各收入阶层的福利变化、考虑单位货币价值的福利变化状况以及福利转移的可实现性等做出综合判断。